-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39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澳门皇冠: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7
单位名称: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澳门皇冠:滨江汽配与机械产业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0233999
法定代表人:苏以龙 身份证号码:35050019********17
2024年4月11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澳门皇冠: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和夜间噪声监督性监测。
你单位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东侧、北侧厂界昼间≤60 dB(A)、夜间≤50 dB(A),其他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即南侧、西侧厂界昼间≤65 dB(A)、夜间≤55 dB(A)。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6台中频机台和配套冷却塔正在运行,其余各工序未作业。泉州市澳门皇冠: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东侧外5米处进行夜间噪声监督性监测。根据泉州市澳门皇冠: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南环检〔2024〕声监008号),监测报告单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东侧外5米处夜间噪声实际值为5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夜间标准限值(50dB(A))。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4月11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4年4月11日现场照片。
5.泉州市澳门皇冠: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南环检〔2024〕声监008号)及送达回执。
6.2024年4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保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你单位环评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材料复印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澳门皇冠:)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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