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21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澳门皇冠: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6
单位名称:泉州攀臻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澳门皇冠:美林溪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 身份证号码:35058319********62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单位改扩建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建成投入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黄春海的陪同下对生产车间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中频电熔炉2台、车床1台、扒皮机1台、数控车床4台、抛光机32台,现场主要生产工艺:铜锭、铜屑、锌锭→熔化→拉伸→切断→扒皮→铜棒;水暖把手毛坯→机加工→抛光→半成品。你单位项目环评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原澳门皇冠: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编号:南环〔2014〕049号,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原澳门皇冠: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南环验〔2017〕110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060379294R002R,有效期:2021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环评审批主要生产设备:中频电熔炉2台、车床2台、铣床2台、钻床2台、抛光机50台;环评批复的生产工序为:铜锭/海砂、树脂砂→熔化/搅拌、造型→浇铸→开箱→清理→机加工→抛光→成品。项目于2013年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你单位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与环评批复工艺不符,应重新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修订版)你单位的生产项目属于第三十大项金属制品业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中“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除外)”,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4年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 2024年1月25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泉州市澳门皇冠:生态环境局已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立案,于2023年2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38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建项目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罚款贰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改建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执法人员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澳门皇冠:)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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