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计成:
身份证号码:41302619********34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南大桥大岗村还堰小队
职务:经营者
你经营的废铜熔炼厂位于澳门皇冠:东田镇蓝溪村宏茂科技园2号-1厂房(泉州市石氏铜业有限公司)东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废铜熔炼生产加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废铜熔炼厂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熔炼炉正在熔炼。厂房内堆放有部分的铜粉铜屑、铜边角料及铜线等原材料和铜锭成品。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工频炉1台;主要生产工艺:铜边角料/铜线/铜屑→加热→熔化→倒模→冷却→成品铜锭。该厂工频炉配套1套布袋除尘用来收集处理粉尘。你于2024年1月4日建成并投入生产,生产设备投资额为7.1万元,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1月18日、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4年3月2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公告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0.081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2.2857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陆佰陆拾捌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澳门皇冠: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澳门皇冠: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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